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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447號債 權 人 胡箴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獻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郭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未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3,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此一金額與維修單金額似不相符,應具狀說明、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據、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經本院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