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524號債 權 人 胡家榮即馬可設計工作室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碩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對人碩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即變更名稱前之登記表、第一次交付債務人之「井式發電流程動畫製作與簡報設計」(下稱系爭動畫初稿)之完整檔案(應係114年12月10日交付)與114年12月24日依債務人指示交付「已完成修改之簡報檔案」(下稱系爭動畫修正稿)、債權人正式發函催稿請債務人「驗收」系爭動畫初稿及修正稿,並表明若不符合債權人要求之品質及內容,應指示修正,調整之方向及要旨,之「催告函及回執」(內容應表明若債務人未於十日不為修正、調整方向之指示,視為同意驗收完成,並應即給付尾款新台幣175,000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