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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7693號債 權 人 蔡正育債 務 人 錢新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23,218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暨本院10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見解,本件債權人已收取最高年息16%,本院爰依職權酌減違約金為本金年息16%,準此,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逾年息16%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