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743號債 權 人 陳慧綺非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陳威韶律師
惠子涵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旻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旻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854,29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代墊款明細表【載明究係哪位歌手?或演唱團體之代墊金額、總金額】,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依前項明細表所列各筆代墊款,依序逐筆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代墊款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