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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010號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何宗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A HUU THO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出境離臺,有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