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237號債 權 人 詹政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芳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芳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估價單(影本即可)。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