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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7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7237號債 權 人 詹政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芳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芳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估價單(影本即可)。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