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90號債 權 人 莊丁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友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友杰、關係人許翊安、趙友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關係人許翊安於100年10月29日簽發面額173萬元之本票完整影本。
三、本院103年司票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四、債務人趙友杰、關係人許翊安、趙友懿就借款173萬元之清償金額明細表(載明:個人清償日期、方式、現金或匯款金額、總金額)。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