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905號債 權 人 王李旭即明巨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立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立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防水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含拍攝日期其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系爭防水工程施作完成後經債務人簽收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