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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8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906號債 權 人 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宗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三、週年利率百分之10之依據,若無依據,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

四、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