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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8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035號債 權 人 黎百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博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㈠如係借款:

1、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即退票理由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031,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等)。

㈡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