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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8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040號債 權 人 呂理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