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8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098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周書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書慧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明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聲明第三項僅載自逾期日計算違約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