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8102號債 權 人 好事多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富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興富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究係系爭工程之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又工程施工,是否應另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因?
七、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系爭工程開工、施工過程、完工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九、系爭工程究係兩造間何一工程之附隨工程或部分工程?亦或係一獨立委託之工程?為何單獨請款?請提出兩造合意成立系爭工程之書面證明(如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或協議書)。
十、證一謹記載配管工程,完成88只,應提出每只單價1800元之合意證明,又上載簽名之「林永盛」究係何人?於系爭工程之角色為何?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