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9725號債 權 人 莊兩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增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增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民國75年4月29日,兩造簽章之噴漆機零件之契約書完整影本;或已交付債務人噴漆機零件之證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四、噴漆機零件買賣價金請求金額45,000元,利息288,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五、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75年4月29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75年4月29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六、釋明請求利率1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