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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9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9948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郭嘉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67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7,43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68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29,216元,及其中27,523元自民國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