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吟方建築師事務所即王吟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新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796元(即本金6萬2,000元,加計民國113年10月25日算至聲請前1日即115年1月14日之法定遲延利息3,796元),應徵聲請費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