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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百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安聲 請 人 大升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恒臺共同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查本件仲裁判斷僅就相對人力韡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第三人Ascion,LLC,dba Reverie美金26,999,276.54元部分,相當於新臺幣8億5,938萬6,972元(以聲請日即民國115年4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1.83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新臺幣1億元,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併予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