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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婷儒、張陳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二張本票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