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04號抗 告 人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秀芳抗 告 人 周釗仰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鄔保才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