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抗 告 人 彭詩傑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劉家豪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