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95號聲 請 人 黃進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