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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13號聲 請 人 陳志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