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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00號聲 請 人 許玉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清樺(原名:廖品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載明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