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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10號聲 請 人 黃偉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益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