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12號聲 請 人 張仁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涔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業經提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