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21號聲 請 人 涂博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懷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別表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附表(應載明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