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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490號聲 請 人 宋姜潤秋被 繼承人 宋金美(亡)

生前最後設籍: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