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534號聲 請 人 林瑞珠律師被 繼承人 曾三吉(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路0號九樓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再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曾三吉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曾三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三吉之遺產管理人,並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53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70,000元,嗣聲請人就被繼承人坐落桃園市○○區○○○○街00000號房地經拍定後親自與買受人辦妥點交等程序請求再酌定管理報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管理事務內容、聲請人付出之專業能力、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再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1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