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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林祺恩被 繼承人 楊喬茵(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楊喬茵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喬茵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喬茵死亡後,聲請人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82號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准予公示催告,並於同月1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然迄至115年4月30日,尚有第三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以借名登記為由提起訴訟,致聲請人難以確認遺產範圍並清償債務,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民事準備狀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展延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