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徐○○被繼承人 徐○○妹(亡)關 係 人即被選任人 楊正評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徐○○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10月8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代筆遺囑方式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鎮市○○街00號9樓(改制前)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遺贈與聲請人之子徐○○;嗣後被繼承人死亡,因尚有上開房地遺贈之移轉過戶事宜待為執行,而上開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各節,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遺囑等件為證;而被繼承人高齡94歲辭世,顯難依前開規定組成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聲請由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次查,楊正評律師具同意書表示願任本件遺囑執行人,經審酌楊正評律師之專業能力,且無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之消極資格等情,故本院選任楊正評律師為本件遺囑執行人應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