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8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張珈嫚被 繼承人 張春蘭(亡)上列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1,673元,由被繼承人張春蘭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046元,由被繼承人張春蘭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春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法院得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春蘭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人查察之結果,被繼承人僅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1萬1,556元,是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1.5即1,673元計算。又代管期間聲請人因管理遺產墊付必要費用為2,046元,均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酌定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影本、經公證之遺產清冊、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並公證、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閱卷及結清被繼承人存款帳戶等管理遺產事務,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聲請人管理遺產之久暫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673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必要費用2,046元(含閱卷費46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遺產清冊公證費用1,000元),業據其提出各該單據影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