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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755號聲 請 人 張婉玲

江盛修江欣芸法定代理人 江明國

張婉玲聲 請 人 張俐玲

黎萬柏法定代理人 黎傳登

張俐玲被 繼承人 張葉招妹(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婉玲、張俐玲為被繼承人張葉招妹之孫,聲請人江盛修、江欣芸、黎萬柏為被繼承人之曾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死亡,現聲請人張婉玲、張俐玲、江盛修、江欣芸、黎萬柏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請本院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等件為證。惟查,除被繼承人之子女張慶賢、張慶棟、張瑞雲於另案聲明拋棄繼承,前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另被繼承人之子女張慶泉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之外,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張麗雯迄今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親等關聯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張婉玲、張俐玲、江盛修、江欣芸、黎萬柏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曾孫,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張麗雯依法當然繼承,則聲請人張婉玲、張俐玲、江盛修、江欣芸、黎萬柏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是以,聲請人張婉玲、張俐玲、江盛修、江欣芸、黎萬柏既非繼承人,即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