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寶欣築HOME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芸安被 繼承人 呂理賜(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呂理賜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花蓮縣壽豐鄉,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