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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114號聲 請 人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朝全代 理 人 陳雅嵐被 繼承人 簡宥紘(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提高徵收費用至1,500元。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及114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435萬元及333萬元。惟被繼承人於114年12月17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然聲請人於115年7月15日合法收受通知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未納聲請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被繼承人死亡後,已有利害關係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1326號裁定選定詹連財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得依法向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