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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275號聲 請 人即聲明人 王品蓁

王識雄王名家被繼承人 王鈺惠(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品臻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品蓁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