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162號聲 請 人 RICHARD JUIN-WEI WANG代 理 人 蕭彣卉律師
陳冠廷律師被 繼承人 王宜明(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王宜明遺產清冊之期限,准自民國115年9月22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宜明於115年6月22日死亡,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姊長期居住於美國,且從未在我國辦理出生登記並具備戶籍登記資料,為取得辦理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相關文件須先向美國當地州政府及外交單位申辦公(驗)證程序,目前相關程序已在進行中,惟恐仍難以在3個月期間內齊備所有陳報遺產清冊所需之證明文件,而有聲請展延之必要。據此,聲請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檢具聲請人現可提供尚未驗證之身分及繼承關係證明文件,請求鈞院准予展延陳報本件遺產清冊之期間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之英文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人於美國之出生證明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