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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171號聲 請 人 劉珮緹

劉采葳被 繼承人 劉永權(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永權生前最後設籍址為彰化縣○○鄉○○街00號,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卷附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改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改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