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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89號聲 請 人 邱凝夏

邱芯悅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羅理真被 繼承人 邱垂康(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邱垂康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准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延展12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垂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為陳報之繼承人;㈡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㈣法院;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項及第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邱凝夏、邱芯悅、羅理真為被繼承人邱垂康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死亡,聲請人曾陳報遺產清冊予鈞院後,鈞院於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03號為公示催告之公告。因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已屆滿,而聲請人等依法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鈞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然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現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為強制執行程序中,而不動產拍賣、分配程序耗時,聲請人等唯恐無法在前開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陳報償還狀況,嗣向鈞院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168號裁定准自114年4月17日起延展10個月。現因前開執行程序尚須時日,聲請人實難於115年2月16日前陳報債務償還狀況,爰依法聲請再次延展該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