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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26號聲 請 人即聲明人 許○○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0弄0號0 樓許○○許○○

住○○市○○區○○街00巷000弄0號0 樓被繼承人 許○○(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