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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36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被 繼承人 劉清波(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0,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清波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清波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清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法院得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清波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狀況、查調被繼承人之戶籍,以製作繼承系統表,完成遺產稅申報,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已編制遺產清冊陳報予本院。因被繼承人所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307地號土地,前經債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惟最終因執行無效果視為撤回,雖聲請人尚未完成遺產管理人之所有程序,且嗣後仍有分配、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待完成,為恐無遺產可受償報酬,爰先行請求鈞院就聲請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1,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清冊陳報狀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2998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卷宗查閱無訛,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聲請公示催告、查調被繼承人財務狀況、申報遺產稅等管理遺產事務,其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又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已歷時1年多,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復斟酌被繼承人之財產除前述遭強制執行之2筆土地外,僅餘現金7,341元,遺產狀況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000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業已提出該單據影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又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除新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外,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