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640號聲 請 人 羅元宗被繼承人 羅立雄(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竹縣橫山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