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26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被繼承人 湯○○(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而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宜蘭縣宜蘭市,且聲請人前係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37、52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卷附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可證。準此,關於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應專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