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債 權 人 江彥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俊熙即御居室內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對象係尹俊熙個人或係御居室內裝潢工程行,請表明之。
二、提出兩造間承攬契約書影本或提出LINE對話明確表明雙方承攬法律關係之合意(須內容有明確工作地點、金錢、工期等)。
三、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4年8月1日〞?(請特定一日期。)
四、提出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10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