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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翔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翔展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9號裁定認可在案,即可據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就同一法律關係聲請支付命令,欠缺非訟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