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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家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潘家瑋住居於南投縣埔里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