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非訟代理人 姜心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于庭、傅寶座、魯正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月雲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第一順位均拋棄後,應列第二順位或後順序繼承人)。
二、查報被繼承人林月雲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請具狀更正聲請內容為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林月雲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于庭、傅寶座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