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債 權 人 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漢俊債 務 人 黃宜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