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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債 權 人 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博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稚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張稚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