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債 權 人 陳炫融(即謝秀美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少騫(即何明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明圳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何明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何明圳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