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債 權 人 崔詠宜即同鑫通訊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E JEFFREY QUE(戴孫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同鑫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詠宜,並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04